隐瞒手术失误切除卵巢7年,医院赔偿30万

文章来源:卵巢黄体血肿   发布时间:2024/3/11 17:35:42   点击数:
 

案情介绍(年6月10日裁判案例)

原告张某在本单位组织查体时发现腹腔内肿物,于年11月21医院处入院治疗,诊断为腹膜后肿瘤、中度贫血。年11月26日,医院对张某进行了名称为经腹直肠癌根治切除术的手术,术中诊断时发现张某是左侧卵巢畸胎瘤,遂进行了在肿瘤边缘和卵巢间分离,逐步将肿瘤分离切除的手术。年12月8日,张某因腹痛再次到医院处治疗,医院对张某进行检查,进行了抗炎补液解痉治疗,张某腹痛缓解后出院。年2月21日,张某因身体不医院入院治疗,经检查发现张某的左侧附件缺如,未见明显卵巢及输卵管组织。张某仅在年在医院处进行过手术治疗,手术内容并不包含左侧卵巢及输卵管切除。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张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患者行畸胎瘤手术时将患者卵巢、输卵管一并切除,并故意隐瞒,导致患者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本院。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医疗工作人员对张某治疗过程中,并未切除其卵巢。一、对原告张某的诊疗过程,可以排除手术中切除卵巢可能性。原告张某因查体发现腹腔内肿瘤1周于年11月21日入医院治疗,于年11月26日行腹膜后肿瘤切除、左侧卵巢肿瘤剥除术,手术过程顺利。手术记录显示左侧卵巢肿瘤切除过程是在肿瘤和卵巢间剥离,逐步将肿瘤切除,然后缝合卵巢创面止血,并未切除卵巢。术后组织病理检查无卵巢组织,可以排除手术中切除卵巢可能性。二、原告张某所诉的“左侧卵巢缺失”并非被告医院手术切除。被告考虑存在以下可能性:1、因手术后粘连等原因卵巢和盆壁、肠管等粘连造成超声等检查难以发现;2、左侧卵巢内4cm的肿瘤已经造成卵巢受压,剥除后剥离面缝合、手术分离等因素可能造成左侧卵巢的缺血、萎缩;3、原告合并多种先天性疾病:手术记录中描述患者先天性肠扭转不良,腹部CT显示患者还患有贲门管延长,双肾位置高,提示发育变异,不排除发育异常等原因造成的萎缩;4、医院治疗时手术切除。综上,被告医院医疗工作人员对张某治疗过程中,并未切除其卵巢,手术方案正确,无任何过错,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分析意见:依据现有病历材料,患者-11-21因腹膜后胰腺后医院,并于-11-26行剖腹探查、腹膜后肿瘤切除术,该次手术记录描述除腹膜后胰腺后方肿瘤外,还探及左侧卵巢畸胎瘤,在肿瘤边缘和卵巢间分离,逐步将肿瘤分离切除。-02-23医院行经腹右侧卵巢囊肿剥除+子宫肌瘤切除+盆腔粘连松解术,术中探查见宫体后壁及左侧附件不可暴露,宫体后壁与部分肠管致密粘连,左侧附件区与部分肠管包裹致密粘连,小心分解上述粘连,见左侧附件缺如,未见明显卵巢及输卵管组织。对于患者左侧卵巢及输卵管缺如之原因:(1)临床中卵巢萎缩难以辨认较为常见,但卵巢及输卵管均缺如情况无法用卵巢及输卵管萎缩解释;(2)患者年手术中进行了左侧卵巢操作,未见描述左侧附件区发育性异常,故也无法用先天发育异常解释;(3)排除上述可能后,患者左侧卵巢及输卵管缺如之情况需考虑手术切除。

鉴定结论:依据现有材料,被告医院对患者张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左侧卵巢及输卵管缺如之情况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完全原因程度范围。患者左侧卵巢及输卵管缺如之情况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因病至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已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活动,应具备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技能,并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等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对患者张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左侧卵巢及输卵管缺如之情况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完全原因程度范围。故被告医院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6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元。

笔者提醒

1.术中出现意外医务人员会隐瞒吗?

每一个手术要完美进行,不出现任何差错是不可能的,而手术进行是在医务人员无患者监督下实施的,所以实践中某些差错被手术医生隐瞒是很常见的事情,医院将损失最小化,虽然很不负责,但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如果手术没有录制视频,发生医疗损害后,患者要证明术中有操作不当,除非手术记录有记载,否则很难举证成功。

2.全部责任是否合理?

进行畸胎瘤剥离并不需要切除卵巢及输卵管,即便瘤体与卵巢黏连严重,不易分离,确需切除附件的话,也应当在手术记录中记载,并且告知患者。医院切除患者卵巢和输卵管后采取隐瞒的态度,试图瞒天过海,有失医德,鉴定为全部责任不冤。

3.患者医院进行过手术吗?

医院指出医院进行手术并切除了卵巢及输卵管,这要患者来举证没有进行这样的手术吗?实践中,类似情况患者并不需要举证,因为患者进行过其他手术后,肯定会在体内留存痕迹,特别是手术疤痕,同时患者并没有理由去切除卵巢及输卵管,从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说,也无需针对这一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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