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麻醉期间未密切观察和监测,导致患

文章来源:卵巢黄体血肿   发布时间:2023-4-15 13:09: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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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原告因卵巢肿瘤,并决定行手术治疗。年4月12日行“剖腹探查术”,术后出现心跳减慢并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少平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疗后构成五级伤残。患者陈某某少平在手术麻醉期间被发现心率明显下降。被告的过错与患者术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后遗症存在直接的参与因素。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共计.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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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医院妇科住院治疗。4月11日,拟行手术查明病情,并向原告家属告知手术风险。4月12日行腹式左侧附件切除术,麻醉方式为“全身麻醉腰硬麻”。手术过程顺利,原告于上午10时28分可经呼唤睁眼。医生遂予吸痰拔除气管导管。10时40分手术结束,医护人员发现患者心率每分钟44次,血氧饱和度、血压未见显示,遂立即予面罩吸氧。

5月17日至5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多处损伤、胸部软组织挫伤。5月29日至6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出院”时被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外伤和腰腿痛。6月17日至7月2日,原告以“腰疼”为由在被告的神经外科住院治疗。7月3日至12月28日,原告在被告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出院时被诊断为颈臂综合征、脑内出血后遗症。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卵巢肿瘤,并决定行手术治疗。年4月12日行“剖腹探查术”,术后原告心跳减慢,行心肺复苏抢救,并将原告转入重症医学科(ICU)抢救,直至年4月26日。原告陈某某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医疗过错造成原告的损失.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71元。

三.医方观点

原告出现麻醉呼吸障碍,不属于医源性的损害,应为麻醉的并发症,其发生与病患个体存在高度关联,鉴定意见均属理论性、原则性的措施,也未明确的具体预防措施、及时发现的时间、纠正的具体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按照61%的比例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少平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疗后构成五级伤残。评定x医院对患者陈某某少平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监测、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评定x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陈某某少平术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后遗症存在主要的参与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1%-90%。

五.医疗过错分析

《外科学》第八版关于麻醉期和麻醉恢复期的监测和管理阐明,麻醉期间应密切观察和监测病人的各种生理功能的变化,主动采取措施预防严重生理变化的发生。监测和管理包括呼吸、循环系统等。手术后,10时28分,患者呼之能睁眼。麻醉师没有进一步观察。10时40分术毕,发现患者心率44次/分,麻醉师应在拔管后认真观察患者呼吸情况。

医方对患者缺乏监测、管理,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患者陈某某少平被发现生命体征明显变化后,虽然医方即予心肺复苏等相关治疗,但对患者因麻醉药物因素致呼吸抑制而出现的呼吸、循环功能障碍的病情未能作出正确评估,延误最佳抢救时间,从而导致患者后期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

六.庭审意见

患者陈某某少平在手术麻醉期间被发现心率明显下降。被告的过错与患者术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后遗症存在直接的参与因素。本院参考鉴定意见中对被告过错参与度的建议,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某少平的各项损失共计.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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